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一)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要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凡未依法缴纳的,不得审批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缴力度,严格按用途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限期整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三、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增加安置补助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各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片区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所有非农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不得因项目性质不同、类型不同或投资主体不同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牺牲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制定招商引资的土地优惠政策,不得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可以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或征地补偿费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对征地后的无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可在城镇建设相适宜的区位划出部分土地作为村、组预留地,为失地农民联合经营、联办企业等提供条件。对于留用的土地,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完善水、电、路和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后,用于被征地农民集中搬迁。集中搬迁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擅自转让或用于房地产开发等。
  (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一并上报。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协调,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