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查清全省存量土地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及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措施和办法。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要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建设项目少占平地、耕地,多占坡地、劣地。建设项目占用已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的25度以上坡耕地的,可不实行占补平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八)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试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要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规避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按有关规定重新处置;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水电建设项目的库区用地,在淹没之前应无偿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