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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国土资源、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分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两个规划要协调衔接,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村庄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与城镇增加的建设用地进行指标等额充抵,充抵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不占当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制定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调查核实土地数据的基础上,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30倍计列,多于一般耕地补偿费部分,可用于建立当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要经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组织确认。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将25度以下基本农田退耕植树造林。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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