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1999年1月1日起至《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要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对典型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协调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
二、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并分别编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地城镇村(含工矿用地)建设用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进行考核。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三)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审批用地。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当年12月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实行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用地预审批准和项目核准部门出具有关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可办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