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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特许经营权招标、转让等事宜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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