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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已经第8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和生活状况,强化动态管理,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5年6月)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依据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的规定,本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方法
  确定城市低保标准一般应考虑维持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费支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平均工资、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测算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恩格尔系数法”,并考虑适当的调整数进行确定。即,根据满足城市居民最基本的食物支出标准,除以适当的恩格尔系数,然后加上或减去适当的调整数,得出低保标准。具体的测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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