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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4]82号 2004年11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完善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和领域还较为突出,制售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我省食品工业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要通过各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要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遵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研究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更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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