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热情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或以申请人便于接受的方式答复,对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
(五)保障救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主动公开政务或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可以投诉、申诉。
五、省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主要政务内容:
(一)省政府领导、省政府组成人员情况;
(二)省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情况;
(四)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表彰奖励决定、制定各种规划等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
(六)影响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疫情、灾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七)省政府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涉及公众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决定草案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六、省政府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主要政务内容是: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
(二)主体资格确定、市场准入、产品检验、特定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环境质量状况、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结果、优抚表彰、公务员招录等;
(四)救灾款物发放、财政资金使用及审计、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用事业价格确定、扶贫资金使用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七、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青海政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会议;
(六)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或其它设施;
(七)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设立服务中心;
(八)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省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内容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