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
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是常态、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活动安排,主动发布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有关文件规定或本机关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三、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度。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依法公开,明确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制定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二)落实责任,明确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确定政务公开的机构、人员,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三)提高效率,规定不同政务内容的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