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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失效]

  (三)做好木里煤田总体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木里煤田总体开发规划,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均按省政府同意上报的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用规划规范管理开发行为。项目的环评、用地、核准均按项目核准程序进行。
  (四)规范开发和矿权设置。木里煤田除省政府已确定的勘查、开发企业以外,暂停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和引进新的业主。木里煤田的勘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资源配置要符合适当集中、规模开发的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勘查主体的,按程序转入开发。其余矿区资源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后,在适当时候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对达到精查深度的矿区方可依法进行规范开发。
  (五)明确开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木里煤田资源赋存特点,按科学有效开发的原则,适当考虑目前的开采现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确定各个矿区的开采方式。业主必须按确定的开采方式编制可研报告,开展环保、水保、安评和初步设计等工作。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核准可研报告和申请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规范企业自建基础设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木里煤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企业已建基础设施符合规划和省上有关要求但手续不完备的,要督促其限期按基本建设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同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规范开发创造条件。
  (七)研究建立生态环保补偿金制度和资源开发保证金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建设开发程序
  (一)依照矿区总体规划,对有精查地质报告、达到开发要求的井田,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业主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矿区范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计委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三)业主在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开展环评、水保、安评、土地预审等审批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并由业主按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环评等有关手续。
  (五)项目经核准后,业主凭核准文件和规定的其他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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