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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0日)宣布失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
(青政办[2005]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木里江仓地区是我省焦煤的主要赋存区,又是我省第二大高原湿地和祁连山脉的主要产水区及水源涵养区,其生态功能和地位十分重要。正确处理木里煤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对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木里煤田的规范开发,尽快把煤炭资源开发及深加工培育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木里煤田的开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开发的要求,切实做到“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和循环利用。要统筹规划,规模开发,在规划统一指导下,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开发管理,依法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要通过加快规范、规模开发,努力实现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开发范围
  木里煤田的开发范围是: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江仓矿区、哆嗦贡马矿区、弧山矿区。行政区划涉及海西州天峻县和海北州刚察县。矿区范围面积约400平方公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木里煤田资源开发步伐,促进资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开发,成立省政府木里煤田规范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对木里煤田开发的重大事宜作出决策。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海西州政府、海北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对领导小组所作出的决策,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贯彻实施。
  四、相关规范措施
  (一)禁止无证开采。对少数违规露天开采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暂停采矿活动。暂停采挖后,各项目业主要集中精力,抓紧完善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前期工作。海西州、海北州政府负责现场监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检查。
  (二)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对已经违规露天开采的矿区,业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整治,省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环境整治费用由业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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