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整改建议。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已瘫痪的行业协会,由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向其下发整改通知,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内容或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的意见,在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定整合方案。
(三)实施阶段(10月初—12月底)。
1.行业协会按照方案进行脱钩,并将脱钩后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组织机构及协会章程报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备案,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社团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消登记。
2.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将行业协会拟承担的职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将行业协会能够管理的社会事务交给行业协会。
3.各行政部门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把已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尽快交给行业协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有管理职能的事项,主动与行业协会沟通,研究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
四、配套政策
(一)人员安置。
1.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在行业协会继续工作的,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事业编制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脱钩后不在行业协会继续工作的,由所属委、办、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在系统内给予妥善安置。
(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和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行业协会核定工资总额,建立工资台账。行业协会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社团字〔2003〕119号)精神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交纳各项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行政支持。行业协会脱钩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方面继续给予2至3年的支持。
(四)人事管理。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行业协会管理,人事档案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管理。
五、组织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