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先进私营企业的评定表彰工作。把依法经营、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列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对口帮扶指导服务,促进其不断做优做大做强。经确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和创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引进国外智力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十五)加强外地企业和人员来津投资的服务工作。坚持服务全国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天津的区位、功能、市场、信息和人才综合优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采取扩大开放、调整政策、加强服务等积极措施,为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中心落户天津,以及各地非公有资本来津投资办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和市场环境。支持在津各地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本市对口支援、西部开发、振兴东北等合作交流项目,促进环渤海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在交通联网、旅游联手、信息联通、生态联保、人才联用、产业联合等方面的合作。对各地来津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招商,并积极促进本市私营企业与外地知名企业开展经济合作。
(六十六)引导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依据产业布局和导向,结合各区县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加快特色产业专业镇、专业村建设。完善各级、各类经济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规划,引导各地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和本市企业向园区集聚,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引导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私营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十七)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按照“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指导思想,引导设备工艺落后、低产出、高能耗、管理粗放、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产品换代、技术革新。重点在土地置换、环保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转产,大力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对于国家限制的产业和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限制、不予支持。
(六十八)引导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对外合资合作经贸活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能促进本市设备、产品和劳务出口的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出口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经济合作业务。
(六十九)积极倡导公众创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个人自主创业。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为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新办服务业企业,以及为各类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归国留学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企业和产品的品牌经营上予以重点扶持,对自主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奖励。鼓励公众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七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依法报送统计信息,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