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保障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和处理。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五十六)企业所在辖区的属地公安机关要与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自身防范能力。严厉打击侵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十七)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十八)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和乱拉赞助。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今后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免费评比活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准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准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与接受服务。
(五十九)加强对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抵制和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投诉的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六、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引导管理协调
(六十)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六十一)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区县、乡镇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
(六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等多元化主体投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改革,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市人事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十三)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加强信息服务。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用,扩大采集范围,充实信用信息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使用信用产品作为授信决策参考,防范商务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