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后在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管理,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需收回土地和拆除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对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托管和分流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08号)的规定执行。
(四十七)积极推动和规范企业并购工作,促进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经营者及职工以自有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期权奖励和技术、科研成果等方式购买或增资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但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除外。
(四十八)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程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四十九)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以及摘掉“红帽子”、“洋帽子”的私营企业,其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过户等各项费用,凡由政府行政机关收取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五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非公有制企业要努力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依法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用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五十一)支持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管理水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自觉学习法规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社会公德并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防范和杜绝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
(五十二)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在非公有资本收购、兼并和受让国有产权中的作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公开、科学、透明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提供法律、审计、评估、交易和咨询等服务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五、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
(五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协调、沟通、指导、服务职能。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行业商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信贷等服务,促进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各项专业管理、生产技术、经验总结和推广活动;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职能,组织开展行业资格认证、行业技能资质考核和认定、行业产品价格协调和行业经济指标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自主管理规定,协调和规范行业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健全维权服务机构,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培训和教育职能,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进行政策法规、现代知识、科学技术、岗位技能等全方位培训,加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五十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要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