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十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三十九)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积极支持企业经备案后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建立各类非赢利性社会公益基金,或以其他方式从事捐资、捐赠等社会慈善事业。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
(四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市级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十一)坚持政企、政事、政资分开,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多种经济平等竞争的环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行业规划、结构调整、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进市场化运作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十二)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制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四十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按照产权结构多元化、资本结构合理化、资产经营规模化、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绝对控股的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因改制重新设立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将原企业的业绩、个人从业资格带入新企业。对企业改制后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原资质等级,并给予两年时限逐步达到资质标准。对改制企业要求提高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给予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在进行产权界定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本市相关政策。
(四十四)据实确认公有制企业资产。公有制企业实施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改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确认处理,据实确认企业资产。
(四十五)据实甄别确认企业性质。对由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的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个人投资企业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企业资质等级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