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十八)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企业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创业辅导服务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等。政府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和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支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按照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二十九)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对个体私营企业贷款的担保作用。市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在5年内每年扩充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贷款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区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对区县政府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三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个体私营企业贷款业务。市财政对金融机构向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给予成本补偿性资助。
(三十一)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及大型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乐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其征收的土地,自征收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二)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一年至两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一年至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三)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签定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合同,免征印花税;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
(三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一定期限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十五)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三年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经申请可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累计免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十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分别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