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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经营业绩良好、达到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质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以直接入股等方式进入地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改革企业经营范围核准方式。凡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准。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核准按申办人要求办理登记。对企业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超出备案范围的,应督导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十)改革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属于科技创业型、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的三类小企业在设立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在其做出承诺后,由工商部门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十一)改革企业注册资本验资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具体办法由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依法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十二)放宽出资方式限制。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以及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作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
  (十三)改革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申请使用独立字号的可直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予办理登记注册。在同一区县工商分局辖区内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十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届时,经申请可再延长3个月。申请人可在企业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天津”或“天津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名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可省略,也可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十五)放宽企业住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的,只提交承租方登记备案证明,不再提交产权证明。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利用居民住房作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可以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
  (十七)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
  (十八)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区县工商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农村流动商贩、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区县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十九)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必要的许可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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