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国家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备案机关应不予备案。
第七条 凡第五条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备案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备案内容
第八条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备案机关的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6份。
第九条 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2、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起止时间;
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6、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经委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格式,指导企业的项目备案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法人注册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联建项目须提供双方的联建合同;
(三)土地、矿产资源等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项目的资源使用权确认文件;
(四)其它有关专业性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备案机关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管理权限直接到相应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及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铁合金、硅铁、电石等高耗能类工业项目由省经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