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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和扩大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报送政府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条 前款所指政府备案管理机关,其中省级备案管理机关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和具有部分工业领域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工业领域投资管理工作分工按2004年全省工业项目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各州(地、市)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州(地、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诚信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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