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特困人口、“五保户”就医时,门诊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资金余额以内的,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并定期到乡合管办审核结算。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规定应报销部分的费用,只收取应自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乡合管办审核并与民政部门结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民政、卫生部门制定。
七、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工作。对符合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资助其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特困残疾人本人因病就医报销费用时,凭《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和《残疾人证》,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同档次上提高3—5个百分点。
八、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一)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监督评价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行为承诺制,严格执行用药目录和诊疗规范,坚决杜绝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以及乱开药等不规范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药品管理。实行以县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或公开竞购,解决药品价格偏高问题,推进药品价格公示制和临床单品种药品监控制,努力降低医药费用,真正让农牧民得到实惠。
(三)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各地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财政对农村牧区卫生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基层适宜适用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整体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工作
新型合作医疗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做好新型合作医疗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当好参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对下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把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列入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卫生、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