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调整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用补偿方案。每年基金累计结余(风险基金除外)要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加强票据管理。缴费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逐级下发到县级财政部门,由县合管办统一领取使用,财政局统一核销。缴费收据在农牧民缴纳参合金和乡、村上缴参合资金时通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药费用票据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断改进医药费用结算报付办法
(一)方便农牧民群众就医。参合的农牧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逐级转诊。建立县、乡、村双向转诊制度,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
(二)简化报付手续,缩短报账时间。门诊医药费用在农牧民家庭账户余额内的,由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向农牧民直接报付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支付凭证定期到县、乡合管办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要及时报结,不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必须做好卡、证记录,防止错登、漏登、错报、漏报。
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县、乡、村三级审核,县、乡合管办两级集中支付,不再设村级报账员。县、乡合管办实行每周固定时间报账制度,每周固定报账时间农业区不得少于3天,牧业区不得少于2天,并向社会公示固定报账日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出院时先按规定直接报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乡合管办审核报销的办法。农牧民医药费用的审核、支付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调整基本用药目录政策
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范围,参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青政办[2001]152号)执行。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范围,根据农牧民需求和当地用药习惯,在现行基本用药目录品种的基础上,增加20%的用药品种,增加品种目录具体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六、加强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解决特困人口的就医困难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和合管办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及时核定特困人口,做好特困人口的参合工作及特困人口就医、费用报付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定期通报特困人口参合和费用报付情况,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