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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公示制度。对基金收支情况和农牧民医药费用报付情况,县合管办至少每年公示2次,乡镇合管办每季度公示1次。对农牧民医药费用报付情况,村委会要每月公示1次。公示内容包括费用报销人姓名、患病情况、医药费用、报销费用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做好筹资工作,完善农牧民个人参合金收缴方式
  (一)统一基金筹集时间。农牧民个人参合金从每年9月初开始筹集,11月20日前逐级汇缴至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州(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预计参合人数,在每年11月底前预拨到位,并按截至当年12月31日参合人数于下一年2月底前结算。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采取贷款、包干、摊派、垫付等方式代替农牧民选择。
  (二)改进筹资方式和渠道。农牧民个人参合金的筹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0元,由村委会统一收齐后缴至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汇集后缴至县合管办,再由县合管办统一缴至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报销医药费用时可以提前预交下一年度参合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由县财政向县合管办下达书面到款通知(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民政部门资助特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提供核定的救助人数和名单,由财政部门从“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向县合管办书面下达到款通知(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一)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分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以提高各县的抗风险能力。风险基金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0%的医疗救助基金中提取。各县风险基金按规定筹集到一定规模后不再提取。
  (二)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要设置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账目,县合管办设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总账及明细账目等,严格实行财政管钱不用钱,卫生用钱不见钱,银行付钱不管钱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县级财政、合管办、基金代理银行三方每月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三)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划分比例和用途分配和使用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占总基金的25%,大病统筹基金占65%,医疗救助基金占10%。凡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比例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执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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