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适合拍卖罚没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七、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州(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商务厅可以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省商务厅统一颁发、换发。
八、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商务厅核准,并由省商务厅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九、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十、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十一、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按时参加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十二、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国内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十三、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