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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
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沪民办发[2005]53号)


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
  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也明确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目标,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带头做勤俭节约、自觉节能的模范,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2005]142号)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处室要认真学习近期来全国做好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和把握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把创建节约型机关作为先进性教育整改的内容之一,作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以民为本、联系群众的重要实践活动来认识和贯彻,结合各处室实际情况,倡导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机关干部带头节约的良好风尚,并积极响应局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团支部联合发起的“倡议”:从身边事做起,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一滴油的良好习惯,在机关内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并将创建节约型机关列入创建文明处室的考核指标,发挥机关干部在本市民政系统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二、要从源头做起,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管理。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购买或安装新设备时,要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公共场所逐步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型水阀和卫生洁具,加强对耗能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
  三、要以勤俭节约为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求自觉做到:
  1、节约照明用电。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午休、下班等无人办公期间要关闭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大楼走廊里的双日光灯照明改为单日光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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