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卫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5]8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和市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于7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专项治理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四号”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增强医疗服务行业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通过此次行动,对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除外)的违规行为予以集中整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擅自改变诊疗范围
医疗机构擅自改变诊疗范围是指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名称、床位、诊疗地点、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医疗美容服务、心理咨询服务(临床心理专业)等;同时也包括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如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二)医疗机构涉及出租、承包科室行为
医疗机构涉及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如承包承租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名称、牌匾、标识、医疗文书、发票(收费票据)等对外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护士资格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3、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使用未办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外国医师从事临床诊断、治疗活动的。
三、工作方法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