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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与其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取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或者获得政府资助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协会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期限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一个行业协会只得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开立后7日内应当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六)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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