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监事等人员的产生和免职;
(三)行业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会员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应当高于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