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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发起筹备期间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入会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未按照承诺达到发起条件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其批准文件。
  第九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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