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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商场、市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
商场、市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历史“欠帐”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常熟市“10.21”交通商厦特大火灾,过火面积1.1万多平方米,致使490家经营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700多万元。今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12人。教训都非常深刻。
  为有效改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江苏省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公通〔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5年6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为迎接“十运会”,打造“平安江苏”“平安南京”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安排如下:
  一、治理范围和重点
  这次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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