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并完善工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阶段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区分专题推进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执法会议上明确了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几个专题整治进展的时限要求。
1、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现有的和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各区县环保部门在7月30日前向市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管辖的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2、纺织、印染企业。国务院近期发出通知要求,要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各区县要在7月3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
在8月20日前上报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
3、连片污染反弹问题。对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连片污染企业名单,要逐一认真查处;对新出现“十五小”及使用淘汰落后工艺的排污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各区县要在8月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4、饮用水源地保护。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专题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重污染行业。对2004年集中整治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火电、化工、造纸、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组织一次复查。查清每个行业中有多少企业,超标的有多少,应淘汰的工艺有多少。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各区县要在10月20日前提交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四)狠抓责任落实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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