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各区县对辖区内重点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挂牌督办名单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31日前上
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各区县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配合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重点督办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问题,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同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处理。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各区县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0日前将《南京市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南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表彰活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准备,迎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南京市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部署落实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成立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到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长要由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