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市容)、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察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要立案查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重点整治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整治不到位、污染反弹及关停企业又重新开业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突出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新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等违法行为。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在自然保护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和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整治流域内小化工等非法排污企业。
(九)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对没有按照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如实申报排污量和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依法追缴排污费上缴国库。
四、时间安排
6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和省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政府领导就今年我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随即进行了动员部署。会后,市、区(县)根据上级指示和市政府领导要求,展开了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准备工作。从7月20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