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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南京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检查和整治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排污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需要报请政府或属于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及时进行移送。
  (二)发改委和经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或关闭。
  (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解决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2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重点整治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纠正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重点纠正地方政府干扰和制约环保执法问题。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根据南京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彻底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集中整治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对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重点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和排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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