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全社会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工作,保持全省合理的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省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