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省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省级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省级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要进一步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切实加强政府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大“统建”力度,并向“代建制”过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代建”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省建设厅要负责做好“代建”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准入和资质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切实加强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代建”公司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确保中介服务的规范化、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