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相关配套法规,研究制定《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申请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三)健全备案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对全省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省内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其中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核准;由省内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报经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需由省内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规划批准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