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5]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的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管理投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大政府服务力度,改进服务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积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切实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公布实施的《目录》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