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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4.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计发、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四)统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额部分,企业可根据经济情况酌情解决。
  (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事业单位参保后,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列入成本,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保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要注意向近几年退休的人员适当倾斜,以平衡转换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产生的待遇差距。
  (六)严格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资金补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参保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属应参保的事业单位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计发和待遇调整上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并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金专项资金补助;未按上述规定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事业单位,不得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不得列入享受中央养老金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七)理顺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的管理体制。对上述已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事部门不再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待遇调整进行审批,统一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二、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凡属财政拨款(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将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已参保的此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其缴费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参保基金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当期基金产生的缺口,先动用历年结余,结余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同级政府负责弥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而透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更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必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以及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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