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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除外)新参保时,全省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作为补缴起始期,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改制事业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补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补缴。补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省历年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按规定参保补缴后,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保缴费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个人账户,建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规范事业单位参保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计发:
  1.新参保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由原渠道解决。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加省政府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再加历年调整待遇增资(2002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核定,从本文下发后的参保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与原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渠道补齐。其中,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计发和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已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已核定的待遇不变,统筹内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凡参保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赣府厅发〔2001〕76号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可由事业单位补齐。
  在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补贴时,参保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工资基数统一封存至2005年6月30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本人档案工资,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档案工资不得作为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补贴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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