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8号 2005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
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要按此规定规范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