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穗府[2005]18号)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至2005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一、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章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存在上述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能够进行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5年第2号)所明确的义务。出租屋主不得向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人出租房屋及场地,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凡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