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补充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或征(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方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无条件实行先补后占的,也可边占边补,但必须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及完成时限,并签定补充耕地协议。
(三)没有条件自行完成补充耕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方式。根据《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补充耕地范围。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补充耕地验收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所征收或征(占)的耕地必须实行“占一补一”。建设项目对应补充的耕地,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验收。补充耕地任务完成后,由补充耕地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补充耕地的初步设计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验收单位对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要求的,下发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五、进一步规范先行用地的范围、时限
(一)实施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
(二)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必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拟征地补偿协议。
(三)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下达后,建设单位可进行“三通一平”工作,并按批准文件约定的时限上报建设用地材料,逾期按违法用地查处。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及管理
(一)收缴主体
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的规定,由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