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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标注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并加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或征用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7)拟征地补偿协议;
  (8)市、县人民政府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文件或缴款凭证;
  (9)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0)补充耕地协议书;
  (11)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
  对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依据有关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的,在正式报批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已预审通过的内容重复审查。未经过预审的,在正式报批时,须附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床报告的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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