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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现场会审制度
  (一)会审程序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建设用地材料的组织、审查后,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会审报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州(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会审。会审以现场踏勘、审查建设用地材料等方式进行。会审结束后,由参加会审的各单位出具书面会审意见,作为审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依据。
  (二)会审内容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2、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有无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经过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项目建设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是否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落实或能够落实;
  7、划拨供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8、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和准确;
  9、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0、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存在地质环境问题;
  11、当地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业主单位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情况。
  三、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拟征地补偿协议;
  (6)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市、县人民政府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文件或缴款凭证。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拟征(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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