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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录用的对象、条件、程序按照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执行。录用计划必须限定在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核增公安行政编制数额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扩大录用范围,不得突破录用计划。考试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实施,有改制任务的高校公安派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具体操作,有关高校予以协助配合。考录的有关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五、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过渡期及经费保障等问题
  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实行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仍按原渠道由高校继续提供;过渡期结束后,依据编制内录用地方公安民警人数,按财政安排的高校人员经费预算标准,将经费从高校划给公安机构所在地财政,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继续由高校给予支持,期限为3至5年(含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民警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原则上均从原高校公安机构民警中录用(不符合民警条件的除外),原有的工资、待遇、福利均不变。对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征求高校党委意见后,由上级公安机关任免。过渡期结束后,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各项工作,按照国办发〔2001〕60号和教育部、公安部教社政〔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全省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任务。
  (二)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要,在改制过程中,要搞好衔接,确保平稳过渡,不能因改制工作而影响高校的稳定。新的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组建后,各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高校的稳定和治安秩序。对没有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的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指导、支持、配合高校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对高校内发生的治安问题和高校师生的报警、求助,要及时接警、出警,妥善处置。
  (三)有改制任务的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未被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原则上留在保卫部门工作,个别不适应的,也要妥善安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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