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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6号 2005年5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5年4月2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公安部《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6〕4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安〔2000〕122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规定,经省政府、公安部批准,对南昌大学等14所高等学校公安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范围
  经省公安厅、省编委办报请省政府同意,并报公安部批准,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原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东华理工学院(原华东地质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原南方冶金学院)、赣南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等14所高校的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分别组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大派出所等14个公安派出机构。高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高校负责。
  二、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机构规格和民警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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