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村推进工作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每个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缺乏生产和就业技能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一个劳动力接受过劳动技能培训,掌握一项技能。
(三)剩余劳动力至少一半以上转移到非农产业。
(四)人畜饮水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群众能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五)贫困村通电,未通电的贫困牧户每户购置1套家用太阳能小电源。
(六)行路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业区贫困村通等级公路,牧业区贫困村通简易公路。
(七)贫困村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两基”人口覆盖达到85%以上。
(八)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贫困地区的主要地方病。
(九)村通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十)贫困村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
综合指标为:全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业区贫困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业区达到1000元以上。
四、整村推进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各县要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扶贫所需的项目资金等,制定整村推进工作年度计划,经州(地、市)审核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再逐级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各县要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村推进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贫困村名单、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安排、项目责任人、领导分工、对口帮扶单位、扶持措施、预期目标等。年度方案要在县、乡、村公示,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完善,并将年度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确保整村推进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
(三)各县整村推进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五、整村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确省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1、改善贫困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2003—2010年)》和扶贫开发要达到的基本标准,有针对性地安排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和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移民搬迁、村小学、村卫生室、村广播电视等项目建设。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努力改变贫困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落后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