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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州(地、市)、县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保证扑火物资急需。州(地、市)、县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分别储备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及一定数量的卫星电话。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地方财政部门支付确有困难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防火办的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省林业局应适时修订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申报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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