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新闻报道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省林业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1、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省林业局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署意见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领导同志审定后发布。
2、重、特大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确定,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
3、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青海省遥感中心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监测数据,做好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各州(地、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林业局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三)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林业局根,据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六、综合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州(地、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